有些人簽約時習慣用「立即」、「馬上」等用語來要求對方儘速辦理,例如:買方要求賣方「立即」出貨。


 


    這種用語要避免,因為根據國際商會〈ICC〉統計,很多國家將「立即」解釋為30天,也就是說不是想像中的快速,買方要等貨物30天,那真是急死人了。


   


    所以為了避免不當的遲延,在契約中要訂一個明確的時間,例如:要求賣方「簽約後3天內出貨」。


 


   說個笑話,如果哪位老師要求同學「立即」交作業,那你可以30天之後再交。(但把老師惹火恕不負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