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房東要求房客負擔房屋及屋內各項配備的修繕費用,例如:電燈、洗衣機、地毯、門窗、水龍頭…等等。
通常房東的說法是,這些東西是房客在使用,用壞了當然由房客付費修繕,這是使用者付費原則啊。但有些房客抱怨,東壞西壞,加起來比房租還貴,租這個房子好像是來幫房東付修繕費用的。
依據民法的規定,在承租範圍內的房屋及配備的修繕費用都是房東負責,房東必須維持租賃物正常可使用的狀態,除非房客不當使用或故意弄壞,房東不可以要求房客付修繕費,也不可以用扣押金的方式來處理。
但是房東可以在契約內預先聲明不負責修繕,或是聲明某些配備不是出租範圍,這樣就可以把修繕費用要求房客負責。不過站在房客立場,盡量不要接受這種契約。
參考民法:§423.§429.§43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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