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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人與人之間已經建構了互信的習慣,而這個習慣不違法、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則習慣會形成法律上的拘束力,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以免被束縛。


 


    舉例一。供應商和某飯店因長期合作建立了默契,供應商每月5日,自動送麵粉100公斤至飯店,不須訂貨、叫貨,飯店收到貨之後則立即付款。這個慣例使雙方信賴對方每月五日會採取某些行為,因此產生了拘束雙方的法律效力,供應商不可不送貨,飯店不可不付款。


 


    舉例二。大理石工廠在廠房圍牆外堆了許多大理石,鄰居經常隨手取幾片帶走,工廠向來沒有異議。工廠的管理方式,讓路人及鄰居以為這是工廠允許的行為,工廠不可以哪天突然埋伏逮捕拿大理石的鄰居、也不可揚言送法辦。


 


    如果不願受到慣例的拘束,要適時提前通知對方,或大理石工廠應張貼公告,讓這個長久建立的慣例有一個正式的取消,才能免除法律上的拘束力。


 



參閱民法:第1條、第2條、第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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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