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若夫妻沒有以書面約定財產制度,則夫妻財產制度就屬於『法定財產制』,據法院的統計,大多數夫妻都適用法定財產制。所謂法定財產制,其特點簡要歸納如下:
一、 夫妻財產獨立,各自管理、使用、處分
二、 夫妻債務自行負責
三、 財產若無法判斷所有權,則列為共同財產
四、 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為準
因此,男女結婚之後,只要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財產就屬於個人所有,這個法律規定有助於建立合理的財產制度,讓個人辛勞所得之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改變。
但是,民法1058條又規定,如果雙方離婚、一方死亡、或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則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參見以下範例)。因此有人以為,搞個離婚就可以帶走配偶大筆財產,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為了防範假藉離婚詐財,民法規定有4 種財產不列入分配:
一、 婚前財產
二、 繼承或受贈的財產
三、 慰撫金
四、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
亦即,可分配財產僅限婚後雙方共同努力取得的財產,至於配偶所繼承祖先的遺產、接受贈與的財產、退休金、保險理賠等,都是不可以分配的,仍然歸於個人所有。至於所謂『顯失公平』,必須視個案討論,而且要提出能夠說服法官的證據,才能終止平均分配。例如,證實配偶婚後沒有努力、證實配偶在婚後已拿走很多錢財、證實配偶假結婚真斂財…等等。
以下舉一範例說明分配剩餘財產:
一、 夫的財產
婚前有2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額為700萬元,婚後負債300萬元。則夫的婚後財產為700-300-20=380萬元
二、 妻的財產
婚前8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1000萬元,婚後負債400萬元。則妻的婚後財產為 1000-400-80=520萬元
三、剩餘財產
夫的剩餘財產為380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520萬元,則
剩餘財產的差額為520-380=140萬元。這項差額由夫
妻平均分配,即140/2=70,因為妻的剩餘財產較多,
所以應由妻給付夫70萬元。
參考資料:民法1004~1009,1012,1017,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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