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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學生交的報告幾乎都是別人文章拼湊而來,尤其現在網路非常方便,要在網路上抓個10篇文章不難,然後剪貼編輯成自己的文章,一篇幾十頁的大型報告就出現了。我時常提醒學生,你的報告已經觸犯著作權法,構成抄襲。


 


    有的學生以為報告雖然是拼湊的,可是每段文章都有註明引用出處,所以不算違法。學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所謂的『引用』,必須符合3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引用別人文章的目的是為自己的文章作「參證」或「注釋」,使自己的文章更具有公信力,尤其很多人喜歡引用名人的話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既然引用之目的是參證或注釋,因此引用的數量頂多是幾行文字罷了,主體仍是自己的作品,所以學生那種大量剪貼編輯別人文章的方式,已經不只是參證或注釋了。


 


    第二個條件,引用的部份與自己的文章要有明顯的區隔,可以用不同顏色或不同大小的字型來區隔,亦即要讓讀者很容看出來,哪些是作者的作品,哪些是引用的資料。由此點來看,學生一味剪貼別人文章,全部都是別人的東西,根本沒有自己的東西,連區隔都免了,完全脫離引用的特色。


 


    第三個條件,引用的部分都要註明出處,而且註明除了要正確,還要很清楚,不可以用不醒目的方式編輯,才能讓讀者清楚知道資料來源。學生的報告大致上只符合第三個條件,前兩個條件都不符合。


 


    幸好這是在學校交報告,如果在社會上用這種方式交企劃案、或提出專業報告,若涉及重大商業利益,那就很可能出問題,有的作者非常介意被侵權,被發現抄襲之後,可能不是抱歉就能了事,一定會訴諸法律行動,屆時麻煩就大了。


 



資料參酌:著作權法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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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