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表寫的誇張 ~ 解雇您的上好證據


   


    畢業生謀職的時候,喜歡在履歷表上把自己的能力寫的蠻誇張,例如:略懂英文,就寫成『聽、說、讀、寫均非常流利』。程式設計功力普通,卻寫成『專精電腦程式設計』。與客戶應對能力普通,卻寫成『熟練商務談判』。


 


    由於現在找工作真的不容易,為了在許多的競爭對手中引起注意、脫穎而出,所以很多人選擇採用這種誇張記載方式,連學校老師也這樣指導學生,其出發點事實上也無可厚非。


 


    可是很多人不知道,這種誇大的記載方式,已經抵觸民法的規定,縱然僥倖被錄用,可是將來表現若和履歷表不符,老闆可以依據民法輕易的將您解雇,而最好的證據就是那封『誇大的履歷表』。很多老闆怕解雇員工之後有糾紛,還得詳細列舉您日常上班的不良態度,必要時還要有證人,可是只要有那封『誇大的履歷表』,其他證據都可以免了,無論您上班再認真都沒救了。


 


 


(參閱民法第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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