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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名狀~ 有法律效力嗎
電影【投名狀】當中,李連杰、劉德華、金城武三人兄弟結義時,要求「各兄弟殺一個外人」,「從此,兄弟的命就是命,其他的,皆可殺!」,並且「焚書告天,以天地為證」。對他們而言,投名狀比命還重要,立狀之人當然不可以背叛。可是若是以現在的法律觀點來看,『投名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必須從兩個方面來探討。
第一,就成立的方式來說,可以確定投名狀是『有效』的。我國民法,或是各國法律,都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可以成立」,因此李連杰、劉德華、金城武三人既然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故投名狀是有效的。
第二,就契約內容來看,可以確定是『無效的』,因為投名狀內要求立狀者『必須殺一個外人』,還規定『兄弟的命就是命,其他的,皆可殺』,投名狀這種嗜殺的內容,為世界各國法律所嚴禁,其內容已經違法,故為無效也。
一個契約有效,必須前述兩個條件都要有,但投名狀型式上雖然有效成立,但因為內容違法,所以該狀是『無效的』,他們三兄弟都沒有遵守的必要。因此李連杰後來為了榮華富貴、為了女人背叛兄弟劉德華,這件背叛不算牴觸了投名狀,金城武是不能根據投名狀向李連杰要求什麼。
(參考民法第153、154、161、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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