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應優於『環保』~法律層面之探討
蘇花公路沿線多處屬於落石危險區域(參閱上圖),據12年來的估計,平均每年因落石導致的死亡約90~100人,單從這些數字來看,就應該立刻改善這條威脅生命的道路,如果技術上無法改善危險,就應該立刻封路,單單掛個落石警示牌還不夠(參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封路之後再開安全的新路,若拿環保作為封殺新路的理由,會給人輕視生命安全的感覺。
生命安全與環保哪個重要呢?這根本無須討論,這是常識,縱然是條狗被一棵保育等級的千年古木卡住、命在旦夕,我們也是把樹砍斷來救那隻狗,怎可為了保有那棵千年古樹,大家眼睜睜看著那條狗死去?更何況是人的生命安全。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生命安全』遠優於『誠信』或『其他法律上的權利』(參閱民法第424條),這種法律上的設計,就是尊重生命價值,其他的權利都不可威脅生命的安全。
更何況現在環保管理已經算嚴格了,車輛、工廠、營建的廢氣、廢水、及廢棄物排放均受到管理,因此對健康威脅很低,新公路的興建對環保的傷害也能降到最低,至少遠低於落石坍方對生命的立即威脅。
民法
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 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