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商業詐欺的條件

 

 

 

 

    民間有云:『無奸不成商』,為了爭取最大商業利益,有些商人會運用手段,如果商人運用手段只是想賺取較多的利潤,那還可以接受;若將客人款項吃掉之後完全不交貨,那就真是個奸商。有些客戶氣不過,遂提出刑事上的『詐欺』告訴或自訴,但這種訴訟必須注意幾點,否則成功機率甚低,說明如后。

 

    刑法第 339 條對詐欺的定義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據此規定,構成詐欺的條件為:

 

第一,  必須是『不法所有』,以不動產買賣為例,所謂不法所有,必須證實商人提供的不動產有重大瑕疵,因其重大瑕疵而不得作為買賣標的。例如,建商的不動產不存在或未建造完成、交付非契約指定之不動產、不動產售價遠高於合理市價、不動產具有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瑕疵。如果不動產有前述幾點重大瑕疵,商人還敢簽約買賣,就屬於不法所有。

 

第二,  必須是『以詐術』,所謂詐術,就是故意隱瞞不動產的重大瑕疵,使客戶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簽約。

 

這點是商業詐欺之訴勝敗的關鍵因素,客戶必須要證實,在簽約那個時點,建商就包藏禍心,萬一無法證實,則法律上必然推定建商簽約時並無惡意,既然簽約時沒有惡意,簽約後萬一發生無法交屋,建商可以洋洋灑灑的主張「我很有誠意啊,但商業經營有風險,我也想不到事後變成這樣」。由於地球上本來就存在很多風險,尤其商業活動受到國際關係、經濟、氣候、選舉等因素的影響甚鉅,所以最高法院非常多的判例都支持『商業風險』這個觀點。

 

因此,客戶若無法證實簽約當時建商就是惡意的,僅以簽約後的建商各種行為來證實詐欺,這樣不太可能勝訴。

 

            

第三,  必須有『交付』,亦即客戶必須有付款的行為,若客戶還沒有付款,就沒有發生損失,故不能提出詐欺之訴。

 

 

    以上三點是構成刑法商業詐欺罪的法定條件。若商業詐欺罪無法成立,客戶僅能以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來求償,這種民事訴訟成功率很高,但實務上,許多建商破產之後,縱然客戶民事上勝訴,但建商也沒錢賠償,故客戶沒有實質利益。所以在訴訟技巧上,必須將舉證的功夫擺在簽約那個時點,務必要找到證據證明建商當時就是包藏禍心,若舉證成功,商業詐欺才能成立。若訴訟方向正確,建商發現自己敗訴機率提高,在未來可能坐牢的壓力之下,或許在法院判決商業詐欺成立之前,就願意積極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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