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父母不一定可以享受孩子的扶養
民國99年2月3日民法修正之前,規定子女必須扶養父母,但修法後將惡劣的父母排除,不再當然享有子女的扶養,值得若干父母深深警惕。
依據新增的民法1118-1條,所謂『惡劣』的父母,包含以下兩種情形:
1.過去未盡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
2.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民法這次的修訂,不只是改寫了民法,對傳統的孝順觀念更是重大的衝擊,傳統上總認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無論父母多惡劣,子女都不應該記恨,扶養年邁雙親更是天經地義的。
雖然新規定顛覆傳統的孝順觀念,可是新規定頗符合『因果法則』,所謂天理循環、報應不爽,有些父母狠心遺棄年幼子女或是對年幼子女施暴、性侵害、賣入火坑,都是重大虧欠天理的,必然有其因果,新民法能將因果法則考慮進去,算是頗成功的修法。
本文以父母子女關係為主題,但必須特別說明,民法這次增修不只拿掉惡劣父母的受扶養權,其他有權受扶養之人,例如:配偶、兄弟姐妹、家屬,只要構成態度惡劣,都可以請求法院取消其受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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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社會在變,法律條文也應該跟著修訂。
[版主回覆04/28/2010 09:51:07]近年來常看到當年狠心棄養(虐待)子女的父母,失聯多年,看到子女成名、有錢之後,就突然出現跟子女要錢、要求子女撫養。若子女不願意,這些父母就召開記者會裝可憐,並且還懂得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撫養責任),我想他們後面一定有人指點~~為了利益做到這種程度真是忝不知恥。
尤其演藝人員最可憐,辛苦練歌練舞、跑通告、錄影。成名之後不是要幫父母還債;就是幫家人買房子;不然就是有這種不知廉恥的父母出現跟他們要錢。
欣然看到法規修改,以後可以給這些可憐的子女一些保障,而且警告世人生下子女就要負責任撫養;如果不願撫養就沒資格享受親權。
嗯嗯,認同北極星之見解
因果法則必須要融入我們的生活,這樣大家才會注意到自己的作為
因果法則要求我們都成為負責的人,人要做什麼是自由,但是所有的行為後果當
然要勇於負責。
可惜的是很多人碰上不好的遭遇,幾乎都是譴責別人,要不然就是牢騷滿腹,能
夠反省自己、改變自己的人畢竟是少數。
為人父母、為人師表、為領導人的,職司教養管理之責,一偏差將影響非常多
人,因此要特別注意因果法則,以免自己搞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