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社福津貼不得強制執行

中國時報 2011.06.08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以及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必須者,不得強制執行,藉以維持並保障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基本生存權。

為配合在年底上路的國際人權兩公約,立院昨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建立更嚴謹的程序,並給予弱勢基本生存保障。

過去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需先預繳全額,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債權人只需預繳一千元執行費,等到有財產能力後,再補足執行費差額。。另外,現行條文規定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是明顯有逃亡之虞者,執行法院可以直接進行拘提,未來則改由司法事務官報請執行法院拘提債務人及拘提到場後,再進行即時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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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以下這則法院判決真令人開心,法律能維護老百姓的生活品質,這是國家文明進步的好現象。我也曾經深受兩起鄰居狗吠噪音所害,那段期間無法正常睡眠,不但整天精神不振,無論到何處,耳根都是狗的狂吠聲,都快得到精神耗弱症,事態真的很嚴重。

第一起個案,我去鄰居家反映四次都無效,後來鄰居惡言相向,我只好報警處理,報警兩次才解決,但鄰居很不悅。第二起個案,我去鄰居家拜訪兩次而解決,鄰居也是很不悅,認為我干涉他家的自由。

愛狗、養狗是自由,但應注意不要造成鄰居生活的困擾,「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故警方開罰單或法院判決賠償均於法有據。

公寓養狗要注意噪音惱人判賠卅萬元

中廣新聞網更新日期:2011/06/0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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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孩子或情人的名義買房子,哪天孩子不孝或情人翻臉,此時房子還要的回來嗎?答案是可以的,但必須提出購屋或繳款資料,能證明係自己出資,如果證據齊全,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要回房子

這種案例統稱為「借名契約」,由於民法所定義的27種契約中沒有借名契約,故無具體法律條款可引用,只能以民法「契約」相關法理類推適用,亦即借名契約解釋為「孩子或情人與自己約定,孩子或情人同意借名給自己買房,而買房資金由自己負責」。

如果糾紛發生時無法提出買房當時之借名契約,則可以提出自己繳款的資料來證明借名契約的存在,法律維繫公平正義,既然已證明買房資金都是自己出的,法院會判決將房子歸還給自己。

以下新聞的主角無法提出繳款證明,因此無法要回房子。本案例足以提醒我們,溺愛孩子或熱戀中,也要保留完整的繳款證據,以防哪天雙方感情變壞的時候,還可以把自己辛苦買的房子要回來。

男婚女嫁40舊情人要我還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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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蘇花改環評過關

由法律層面看環評委員之權限

延宕了10多年的蘇花改建環評案,終於在99119日通過,實在令花蓮同胞非常的開心。美中不足的是,如果蘇花高多年前和北宜高一起動工,早在兩年前已通車,就不會發生10月份蘇花公路重大坍方奪走20多條人命的悲劇,也許是這些人的犧牲,才喚醒執政當局對民眾生命安全的優先重視。

多年來環保人士經常以『環境保護』、『山區地形破碎、施工非常危險』兩個主題阻擋改建,10月份發生20多條人命的悲劇之後,台灣民眾普遍認為人命安危優於環境保護,各項民調均顯示,70%以上民眾認為政府應該興建蘇花高速公路。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之下,環保人士也不再側重環保議題,而主打『山區地形破碎,施工非常危險』。

可是,如果爭議是擺在工程安全,則依據法令,環評委員會對於工程安全根本無權過問,因為『環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所賦予環評委員會的四個任務,都是與環保議題有關,工程安全則一個字也沒有提到。可是許多環保人士,不清楚法令規定,還請求環評委員會以工程安全堪慮為由,退回改建案,事實上這種請求,已經超越環評委員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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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層面來看,『環境評估』只是政府封殺蘇花公路改建的藉口

蘇花公路改建,其實不一定要經過環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規定,開發道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亦即,只有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道路才要環評,並不是每條道路都要環評。既然法律開了一個免環評的窗口,因此政府可以義正辭嚴的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理由,跳過環境評估而直接改建那條危險的蘇花公路,這種做法無論在憲法或法律層面都站的住腳。

可是政府放棄了法律賦予免環評的空間,硬是在環保議題上做文章,十多年來一再拒絕改建,任憑蘇花公路的落石坍方不斷的害人性命,這是政府的重大過失,不應該把責任推給環保團體。

縱然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環評,事實上環評要過關也很容易。依據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環評委員會總共21席,主任委員1席由環保署長擔任,6席由政府相關官員擔任,另14席由環保署長聘請專家擔任,合計21席,委員任期2年。

    21席的環評委員會,政府只要掌握其中11席,就可過半數,任何環評案都能過關。由於政府官員已佔7席,只要再聘請4位能配合政府的專家即可過半數,縱然另外10席專家,都聘請頑固的環保人士擔任委員,也無礙任何環評案的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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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層面看國道3號山崩事件

99年4月25下午基隆七堵高速公路的山崩事件震驚全國,據目擊者描述有三輛車被活埋,目前仍在積極開挖搶救中,但願一切平安。

台灣有若干道路經過地質不穩定的路段,地質的不穩定造成經常性的山崩、落石、坍方,嚴重威脅行車人的生命安全,除了這次出事的國道路段,蘇花公路就是典型的不安定路段,平均每年的山崩等事件奪走約10多條人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之規定,公路機關及警察機關如果知悉某道路不安全,就應該禁止人車通行,若未加以禁止,萬一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傷害,即構成政府的過失。

為了避免再發生悲劇,政府有責任瞭解全台道路的安全性,尤其那些通過地質不穩定區域的道路,要列為特急件優先改善。生命無價,我們要疼惜每個人如同疼惜自己的家人,看見別人被山崩所害,豈能心無所感,豈可繼續無情的以各種理由延宕公路安全的改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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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雙英辯論』也談ECFA

近幾個月ECFA的議題是國內最夯的話題,談ECFA應該從WTO談起。台灣在2002年加入WTO,依據WTO之規定,申請加入的國家必須完成三件事:

1.提出『承諾開放自由貿易清單』

2.提出『關稅減讓表』

3.取消國內限制貿易的法令,成為自由貿易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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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父母不一定可以享受孩子的扶養

民國9923日民法修正之前,規定子女必須扶養父母,但修法後將惡劣的父母排除,不再當然享有子女的扶養,值得若干父母深深警惕。

    依據新增的民法1118-1條,所謂『惡劣』的父母,包含以下兩種情形:

1.過去未盡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

2.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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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12次審判   

    以下新聞,報導該『命案』歷經地方法院1次審理,高等法院11次審理,總共12次審理,高院11次審理有10次判決死刑,這次仍判決死刑,最後結果如何?端視最高法院是否再發回更審。本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10次,看起來最高法院對嫌犯的人權非常重視,只要案情稍有疑點就發回更審。


    對於本案,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隱然證實了『許多法官因為宗教信仰的緣故,而不願意判死刑』的傳聞,尤其基督徒、天主教徒都深信,只有上帝有權奪走人的生命,所以歐美多數天主教、基督教國家早就廢死刑了。


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服滿25年得申請假釋,所以民眾擔心那些窮凶惡極之徒出獄後會展開報復性仇殺。其實這個問題很容易解套,只要在刑法第77條增列不得假釋的情況,就可將窮凶惡極之人關一輩子,法官就不必選擇非用死刑不可,修法後最高法院也許不會一再發回更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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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小狗要坐牢嗎

有學生問我,前幾天他開車經過一個巷道,不慎撞死一隻狗,狗的主人非常生氣,除了要求賠錢之外,狗主人說一定追究到底,還跟學生說「等著坐牢吧」。

依據刑法規定,撞死有飼主的狗,構成『毀損他人之物』,依刑法第354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因此,確實有坐牢的可能性,狗的主人沒有說錯。

但是,既然規定2年以下有期徒刑,就表示可以不用判刑,所以也用不著太擔心,法官會衡量各種情形來判決,尤其肇事責任狀況攸關判決輕重,所謂肇事責任狀況,依嚴重性分為四種等級:

1.故意2.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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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訴訟務必審慎

民國988月司法院統計資料,全台地方法院每位法官每月新接民事案12.7件、刑案25件,合計37.7件。由此數字即可知,法官的審理壓力非常大,若扣掉週休二日不算,每天法官平均接案 1.71(37.7/22 1.71),有些案件的複雜性很高,不是讀幾天就能清楚來龍去脈,讀完還要審理,審理完還要寫判決書,一個案子要花非常多時間才能結案。再加上新的案件不斷的進來,法官在高度審理壓力之下,個人休息時間不夠,家庭生活也受到嚴重影響,真的會抓狂。

如果明白法官的接案數量,就要提醒自己提出訴訟案要非常審慎,不要觸怒法官那條『疲勞的神經』。若法官發現某個民眾喜歡遞案,不是什麼大事也要提告,法官對那個民眾必然印象不好,有些法官可能想:『我已經忙翻了,還老是接你的案子,我又不是你整別人的工具』,若讓法官有這種感受,對自己會非常不利,勝訴機率將大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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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廢除死刑

是否應該廢除死刑,先看兩個數字:

1.聯合國現有197個會員國,已有139個國家廢除

  死刑,比例高達70.56%

2.台灣各大報紙日前的民調,據稱台灣超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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