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社福津貼不得強制執行
中國時報 2011.06.08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以及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必須者,不得強制執行,藉以維持並保障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基本生存權。
為配合在年底上路的國際人權兩公約,立院昨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建立更嚴謹的程序,並給予弱勢基本生存保障。
過去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需先預繳全額,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債權人只需預繳一千元執行費,等到有財產能力後,再補足執行費差額。。另外,現行條文規定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是明顯有逃亡之虞者,執行法院可以直接進行拘提,未來則改由司法事務官報請執行法院拘提債務人及拘提到場後,再進行即時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