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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聽人批評水貨,把水貨當成是「劣等品」或是「違法品」,其實這兩個看法都是誤會。


 


    水貨的標準解釋為「貿易商沒有得到國外總公司在臺灣代理商的同意,而自行進口的貨物」,這種貨物又稱為「平行輸入貨物」,所以水貨不是劣等品,也不是違法品,只是沒有得到代理商同意而進口。


 


    之所以稱為「水貨」這種有貶抑味道的名詞,是因為民國81年之前,代理商可以到經濟部登記「商標專用權」,核准之後相同商標的產品一定要代理商同意才能在台灣銷售,所以81年之前水貨是不合法的。


 


    不過81年最高法院認為,保障專用權等於是保護「獨佔」,對人民的利益有害,所以判決水貨是合法的,只要水貨不是仿冒品,一律可以在台灣自由銷售。因此民眾可以安心使用。


 


(資料參考:最高法院81年第24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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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