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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天看見一個年輕人沒戴安全帽,以高速騎摩托車撞到停在路邊的車子,結果連人帶摩托車如失控的流星飛出,人著地重擊之後立刻陷入昏迷。



    那台在路邊被撞擊的車子,家人急的哭了,因為那個年輕騎士傷的很嚴重,家人不知道要負多大的法律責任?要賠多少錢?


 


    我安慰他們不要擔心,我說你們停車的位子沒有劃紅線,而且附近居民多年都是這樣停車,從來沒出過這種事情,所以你們不但沒有法律責任,還可以請求賠償。


 


    依據最高法院第192號判決,行為是否有過失,是依據「社會所累積的經驗法則」來判斷,如果根據經驗法則,這樣的行為從來沒有導致這樣的結果,那麼行為人不算有過失。


 


    生活處處有風險,人類就是非常注意也不可能保證不出點狀況,不是一出狀況,就立刻指責某某人要負責,此時應該以經驗法則來判斷,就可知道是否有人為過失。


 


資料參考:台上字第192號裁判( 76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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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