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百貨公司買商品但事後不喜歡  可以辦理退貨嗎

 

   

 

 

    有學生說他到百貨公司買東西,隔兩天覺得東西不喜歡想退貨,但是百貨公司不讓他退貨,他問我「買東西不是有七天的鑑賞期嗎,百貨公司不准退貨是不是違法」。學生的這個看法是誤解法律了,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所謂鑑賞期只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一、 郵購

 

 

二、 路邊訪問買賣

 

 

三、 賣場特別給鑑賞期

 

 

 

 

 

    因為『郵購』或『路邊訪問買賣』買方沒有看到實體商品,沒有辦法具體感受到對商品喜不喜歡,所以法律才允許有七天的鑑賞期。若是到商店或百貨公司買東西,買方可以實體接觸到商品,當場就可以自由挑選喜歡的商品,這種情況除非商店特別給買方若干天鑑賞期,否則不適用鑑賞期的保護。因此在百貨公司買東西,不能以不喜歡為理由來辦理退貨,只能基於商品的瑕疵來辦理退貨,如果商品真的沒有任何瑕疵,那就只好慢慢去喜歡你買的東西了。

 

 

 

 

 

    另依民法規定,買方買進商品的時候要善盡檢查責任,否則將來要辦理退貨,必須是當場無法檢查出來的隱藏瑕疵,且瑕疵必須嚴重到使商品功能喪失,若只是小瑕疵,百貨公司還是有權利拒絕退貨,而僅幫助客戶作維修服務。

 

 

 

 

 

(註: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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