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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監護權 由先生取得嗎


   


    很多人以為我國法律重男輕女,所以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歸由爸爸取得,其實這個見解是誤會了,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取得標準程序為:


 


一、 雙方協議


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孩子的監護權可以由一方取得,也可以由雙方共同監護。


 


二、 若協議不成,則訴請法院判決


如果父母談判破裂,在訴請法院判決之前,通常法院會請社福機構派社工人員出面了解情況,並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還是非常堅持己見,只好訴請法院來判決。   


 


三、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來判決


法院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決定監護權歸屬,所謂最佳利益係根據民法第1055條的5個指標來判斷,5 個指標如下: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 


  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感情狀況。


 


上列五個指標不但是法官審案的依據,也是父母雙方在法庭攻防的重點,有意爭取監護權的一方,要以該 5個指標做好答辯的準備。此外法官會聆聽社工人員的意見,若干案例顯示,社工人員的意見是法官判決的主要依據,所以父母雙方在社工人員來家庭訪問時,就要耐心配合社工人員的訪查,要設法讓社工人員認同你最適合取得監護權。


 


 


(註:參考民法第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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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