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請記得借據上務必記載『借方已收到現金』等相關用語,否則該借據是無效的,萬一人家不還你錢,縱然你拿出這種無效的借據,法院也無法幫你追討。以下列舉兩範例:


 


例一:無效的借據


 


乙方向甲方借用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乙方同意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返還新台幣五十萬元整,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據為證。


 


 


例二:有效的借據


 


乙方收到向甲方借用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乙方同意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返還新台幣五十萬元整,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據為證。


 


 


 


(:參閱民法第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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