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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多久才能除罪


 


 


    許多人常說,刑事案件的提告期間,必須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超過六個月之後,就不能將犯人繩之以法了。


 


          這個的觀點不完全正確,所謂六個月的提告期,只適用在『告訴乃論』的案子,至於『非告訴乃論』的案子,依據刑法第80條,追訴權的期間自有犯罪事實起算,分別如下:


 


*30年~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年~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


*10年~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


*5 年~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所以犯人想要逍遙法外,絕對不是逃避六個月就可以混過去的,嚴重的罪甚至於要逃亡30年,這可是非常辛苦的。至於哪些罪屬於『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刑法各章都有詳細記載,可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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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