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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能力愈高、法律責任愈大


 


    有位屋主為了室內的美觀,請營建廠商做了室內空間的改建,屋主要求許多地方改建,可是建商認為有幾項會傷害房屋結構安全,所以勸阻屋主,可是屋主仍執意改建,建商於是在契約書中特別記載『該危險改建係屋主堅持,爾後建商不負責任等語。』


 


    這種記載事實上不能免除建商的法律責任,因為專業技術上建商明知道改建會產生危險,就應拒絕接受該委託案,否則無異於加工傷害屋主。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故據此規定,如果廠商的專業能力足以判斷危險之存在者,即該拒絕該生意,一味順應客戶要求,是屬於『能注意而不注意』,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這個標準在所有行業都適用,廠商提升專業能力之時,法律責任也不斷增加,因此裝迷糊接訂單的空間愈來愈小,專業上認定對客戶會有危險的個案都要避免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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