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愛情保證的『支票或本票』可以兌現嗎


 


    男女相戀時,開支票或本票給對方,作為愛情的保證,萬一分手,這種票可以請求兌現嗎?這個問題從兩方面來看,一、銀行兌現票據,不會過問開票的原因,只要票據表面記載充分就兌現。二、法院審理案件,則追求事實真相,因此『開票的原因』是否合法將成為法院判決的主要考慮。


 


    本案的開票原因是所謂『愛情的保證』,茲從兩性關係三階段來分析,一、已婚階段:法院對於離婚訴訟案90%以上都判准離婚,顯然法學界認為婚姻是否要維持下去,要尊重雙方意願、不可強迫。二、訂婚階段:民法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故雙方雖訂婚,仍然可以自由終止婚約。三、交往階段,依據邏輯法則,結婚、訂婚後雙方都有終止的自由,故僅在交往狀態,自然享有終止交往的權利。  據上述分析,所謂『愛情的保證』顯然不符合法律上兩性關係的自主原則,所以支票或本票不能請求兌現。


 


    可是,如果因為信賴對方的愛情保證支票而採取行動配合,對方卻爽約提出分手,導致自己產生實質損害,則可以請求賠償。例如,因信賴對方的誠意而申請調職準備結婚,這種調職使自己薪水只有原來的70%,且離鄉背景,後來又沒結成婚,真是損失大了。此時可要求對方因違反『愛情的保證』而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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