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東西出示名片,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


 


    某海鮮餐廳老闆前往採購該餐廳用冰箱一批,和電器行經理寒喧、交換名片之後開始選購。冰箱送到餐廳經使用後,發現冷房效果不理想,『急冷』效應不夠急,『強冷』效應不夠強,對於海鮮業者來說,這些冰箱不及格。海鮮餐廳老闆向電器行抱怨,並要求『換貨』,可是電器行經理不同意,因為冰箱是餐廳老闆自行挑選的,而且使用30多天早就過了鑑賞期,更何況冰箱的功能完全正常發揮,沒有理由接受退換。


 


    依據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無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因此本案重點不僅僅是冰箱本身品質要沒問題,而且冰箱必須具有『通常效用』,亦即,冰箱的功能一定要能滿足海產業對冰箱所要求的效能


 


    本案之幾款冰箱,事實上已不能滿足海鮮餐廳對冷度的要求,而電器行經理與餐廳老闆交換名片時,就已知對方是開海鮮餐廳的,此時經理必須為對方的需求把關,不符合海鮮餐廳所用之冰箱,應該勸阻餐廳老闆採購,若電器行未曾勸阻,那電器行就必須要接受換貨。反之,若餐廳老闆不聽勸阻執意要買那幾款冰箱,那就不能要求換貨。


 


    在重視消費者權益的這個時代,賣方對產品的專業知識要非常夠,才能完成法律對賣方責任的要求,若店家只著重行銷技巧,對產品專業知識卻不足夠,將很難在這個時代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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