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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屬於員工還是公司
許多人認為,員工在受聘班期間的『專利權作品』,其專利權都是屬於公司所有,因為公司有給付員工薪資。這個觀點不完全正確,分析如下。
專利法第七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因此專利權雖然是屬於公司所有,但是老闆要支付『適當』之報酬。至於所謂『適當』,係以社會上通常的標準來認定,而不是僅以該公司標準來認定。
例如,某員工月薪五萬多元,年薪約70萬,他所發明的專利替公司帶來每年超過2億元的利潤。但該行業普遍給予原創人每年5%的分紅,即分紅一千萬元,此時可以認定該公司僅給原創人70萬年薪,顯然低於行業慣例,實屬不適當的報酬,所以該員工嫌棄公司薪資低而離職,專利權仍屬於員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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