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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屬於員工還是公司


 


    在受聘期間的『著作權』,其著作權屬於員工所有,世界各國均認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之時,立即取得著作權,不須要向任何機關辦理登記,故著作權屬於原創人,至為明確。(我國著作權法第11)


 


    因此,公司要取得著作權,必須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同意將著作權移轉給公司。遺憾的是,著作權法並不像專利法有明確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適當的報酬,才可以要求移轉權利』,所以員工在出讓著作權之前,必須考慮公司願意出多少錢。


 


    可是,很多人在最初進公司上班的時候,就已經簽署了同意書,將未來工作期間所有著作權都移轉給公司,萬一將來員工的作品替公司賺翻了,可是公司都不調薪,這該怎麼辦呢?例如,寫的書熱賣,還被拍成電影,為公司帶來數億的營收,可是月薪還是4、5萬,老闆也不談加薪。


   


    雖然著作權法沒有規定何謂適當之報酬?我們還是可以引用民法第 227-2 條『契約成立後 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根據此規定,可以請法院要求老闆增加給付,至於增加的範圍,則以該行業通常的報酬為參考。


 


    如果老闆不願意增加給付,員工也可依據民法第74條,請求法院判決將著作權歸還員工,如此將當紅的著作要回來,由自己來賺錢,也是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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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