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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98.12.08)在網路上看見以下這則新聞,大意為法院判決『男方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女子交往,並限制這位女子與其他男性交往判該男子應賠償40萬元』。


 


    多年來高等法院對婚姻的判決趨勢採『勸離不勸和』原則,90%的機率判准離婚,法院重視『婚姻自主』原則。不過要注意,法院雖尊重婚姻自主原則,但有過失ㄧ方仍然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988-1條已有明定,以防止惡性堅持離婚的情形發生


 


    本案例男方『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女子交往,並限制這位女子與其他男性交往』,其行為已損害女方的權益,本案雖非離婚案件,但法官引用的賠償原則實屬允當,可以有效嚇阻那種惡意欺騙行為。不過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高等法院是否仍本『婚姻自主原則』而判決男方無須負責則不可而知?


 


    現在民法結婚之生效改採登記制,只要查看身分證就可以知道對方是否已婚,男女交往前應先要求看對方身分證。但本案例是交往中偷偷去結婚,竟然對方毫無察覺,真是新鮮事。看起來還得經常檢查對方身分證才可以確保安全。


 


 




 


 


劈腿判賠 尤美女:保障感情弱勢


更新日期:2009/12/08 00:37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一位女子控告一位男子欺騙感情,獲得法院判賠40萬元。長年從事婦女運動的律師尤美女表示,這個判例其實具有正面作用,讓感情糾紛也可從法律上獲得正義。


欺騙感情 可訴請賠償


這個判例是一位男子承諾女子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不過兩人在交往幾年之後,這位男子卻瞞著女子另娶他人,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女子交往,並限制這位女子與其他男性交往,而這位女子在交往中還為該男子購買健康食品以及煲雞湯。最後女子以耽誤自己適婚年齡為由提起告訴,而板橋地方法院也判決女子勝訴,並判該男子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女子勝訴的原因是因為男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判決男子須賠償40萬元。


感情判決 台灣首例


尤美女指出,雖然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判決結果不一定能維持到高等法院,但台灣以往從來沒發生過這種判例,對台灣社會將會造成不小影響。以往法院通常將感情上的欺騙視為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判決書上只會責怪原告識人不明。尤美女強調,現在有這樣的判決出現,對於社會上的感情亂象,其實具有正面作用。這是因為以往法律並不介入感情的背叛,因此當法律無法給感情上的受害者保障時,許多人在氣憤之餘,就會以私刑方式伸張正義,例如施暴或是在網路上散佈不利對方的言論或是照片等等。


法律介入 避免私刑


如果感情是因為不適合而走不下去,或是雙方同意劈腿行為,都不算欺騙。尤美女表示,但如果是承諾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卻隱瞞劈腿事實,就是一種欺騙。問題是,法律上僅有債務關係有誠信原則問題,感情交往卻沒有,被騙的人只能一籌莫展,當然會導致私了的情況發生。當法律可以確保感情受騙者的權益時,或許可以減少社會上因感情受騙而報仇的現象。


以這個判決為例,這位女子感情上的受騙如果要用詐欺罪來告男子的話,也僅能以健康食品金額要求損害賠償。這是因為詐欺罪只處理金錢詐欺,並不處理情感詐欺,因此即使詐欺罪成立,這位女子能得到的補償也是少之又少。


不過尤美女也指出,國家的權利能介入感情到何種程度,也需要被討論。所謂的「欺騙感情」,定義並不能無限上綱,例如原本承諾一輩子的愛,如果之後走不下去,這種承諾並不能算是欺騙。尤美女也表示,事實上,有關通姦除罪化遲遲不能獲得社會共識,主要原因也是因為許多人不能接受被欺騙後卻沒有任何權益保障。尤美女指出,如果婚姻、感情上的欺騙,都具有法律上的可罰性時,此時可以不用刑法,而是以民法的概念進行民事賠償,就能讓在感情關係裡處於弱勢的一方,也能有實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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