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構成要件


  ~~天天送玫瑰花也可能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通過之後,足以構成性騷擾的情況增加很多,那些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話題或行為,必須更為嚴謹,以免構成性騷擾,茲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分析如下:


 


    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話題,諸如談論:『想抱你、想親你、想和你上床、愛你、喜歡你、想和你交往、想和你約會、淫詞穢語、黃色笑話等等。』談論的方法包含:當面、電話、郵件均是。


 


    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係指刑法所指的『性侵害』以外的行為,諸如:『故意碰觸對方身體,大量的電話或郵件騷擾,死纏爛打的追求對方,在對方面前觀賞A片,表演與性有關的動作等等。』


 


    單單上述那些言行,尚不構成性騷擾,還必須是『違反對方意願』,所以不喜歡那些言行,就要明確拒絕,清楚的說『NO』,否則那些言行就不構成性騷擾。法律實務上,許多案件無法構成性騷擾,乃是當事人『沒有明確拒絕』或『態度猶豫』,男女關係本來就是非常曖昧,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外人無法非常清楚,如果不明確說不,法官如何知道你的意願呢? 所以自古以來常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構成性騷擾的必要條件,還必須產生『傷害』,所謂的傷害有四種型態,至少要符合其中一種型態,才構成性騷擾:


 


1.權益或福利之傷害


 


    例如,運用權勢迫使對方接受自己與性有關的言行,若不服從則減損對方權益或福利,這種減損不一定要真的實施,長官表現不悅的態度、給對方臉色看,就構成傷害。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是經常發生的,是蠻嚴重的問題,據歷史記載,武則天也曾經對大臣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規定,運用權勢的性騷擾,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ㄧ。


 


2.人格尊嚴之傷害


 


    加諸對方與性有關的言行,使旁人誤會對方、輕蔑對方,就構成傷害對方的尊嚴。例如,將自己和對方的閨房生活到處傳述,使對方顏面盡失。


 


3.心理恐懼之傷害


 


    使對方擔心受到性侵害而惶恐不安。例如:男同事經常跟女同事說,讓我抱抱,這種言論使女同事時常擔心男同事突然抱她,所以心理充滿恐懼。


 


 


4.正常生活之傷害


 


    大家生活在同一個圈子裡,但因為自己死纏爛打的追求,嘮叨不休的表達愛意,或是喜歡說黃色笑話,使得對方討厭接近你,嚴重影響對方在這個生活圈的自在快樂,此時就是一種傷害。  不過,兩性之間的正常追求或示愛,不是性騷擾,所謂的騷擾必須是『死纏爛打、一定要得手』的那種,完全不理會對方的拒絕,持續糾纏對方,例如,某有錢人每天請花店送玫瑰花,使對方長期陷於必須接受你的追求的那種巨大壓力之下,這樣搞下去真的無法正常生活,甚至於會把對方逼瘋,那就屬於騷擾。


 


 


    綜前所述,性騷擾之定義已經擴大到『兩性關係』,不限於傳統的『』方面的問題,在兩性感情上喜歡窮追不捨的人,宜特別慎重,以免違法。以下總結一個性騷擾案成立的三大條件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


+


違反對方意願


+


有四種傷害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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