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父母不一定可以享受孩子的扶養


 


    民國9923日民法修正之前,規定子女必須扶養父母,但修法後將惡劣的父母排除,不再當然享有子女的扶養,值得若干父母深深警惕。


 


    依據新增的民法1118-1條,所謂『惡劣』的父母,包含以下兩種情形:   


  


1.過去未盡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


2.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民法這次的修訂,不只是改寫了民法,對傳統的孝順觀念更是重大的衝擊,傳統上總認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無論父母多惡劣,子女都不應該記恨,扶養年邁雙親更是天經地義的。


 


    雖然新規定顛覆傳統的孝順觀念,可是新規定頗符合『因果法則』,所謂天理循環、報應不爽,有些父母狠心遺棄年幼子女或是對年幼子女施暴、性侵害、賣入火坑,都是重大虧欠天理的,必然有其因果,新民法能將因果法則考慮進去,算是頗成功的修法。


 


    本文以父母子女關係為主題,但必須特別說明,民法這次增修不只拿掉惡劣父母的受扶養權,其他有權受扶養之人,例如:配偶、兄弟姐妹、家屬,只要構成態度惡劣,都可以請求法院取消其受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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