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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層面來看,『環境評估』只是政府封殺蘇花公路改建的藉口


 


 


    蘇花公路改建,其實不一定要經過環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規定,開發道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亦即,只有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道路才要環評,並不是每條道路都要環評。既然法律開了一個免環評的窗口,因此政府可以義正辭嚴的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理由,跳過環境評估而直接改建那條危險的蘇花公路,這種做法無論在憲法或法律層面都站的住腳。


 


    可是政府放棄了法律賦予免環評的空間,硬是在環保議題上做文章,十多年來一再拒絕改建,任憑蘇花公路的落石坍方不斷的害人性命,這是政府的重大過失,不應該把責任推給環保團體。


 


    縱然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環評,事實上環評要過關也很容易。依據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環評委員會總共21席,主任委員1席由環保署長擔任,6席由政府相關官員擔任,另14席由環保署長聘請專家擔任,合計21席,委員任期2年。


 


    21席的環評委員會,政府只要掌握其中11席,就可過半數,任何環評案都能過關。由於政府官員已佔7席,只要再聘請4位能配合政府的專家即可過半數,縱然另外10席專家,都聘請頑固的環保人士擔任委員,也無礙任何環評案的過關。


 


    以實務經驗來看,許多高污染工業的設廠案,諸如:高雄縣兩座東亞最大的燃煤發電場、花蓮和平水泥專業區,縱然環保團體強烈反對設廠,可是環評都是順利過關,即可證明政府可以主導環評,要通過並不難。惟獨蘇花公路的改建,搞了十多年,政府到今天還在推給環評,很明顯是在找藉口。


 


    也許政府認為多數民眾不知道環評結果是政府可以主導的,所以政府才敢大膽的欺騙民眾說:「政府也要守法啊政府必須尊重環評結果啊」,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愚民。


 


    維護好山好水的風景固然重要,但風景實乃土、木、石的組合,這些土、木、石的重要性無論多高,都不能高於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但願政府能夠體察已經有許多民眾在蘇花公路被落石坍方害死的事實,而立即改建蘇花公路,這不但是民眾所需,根據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乃是憲法要求政府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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