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孩子或情人的名義買房子,哪天孩子不孝或情人翻臉,此時房子還要的回來嗎?答案是可以的,但必須提出購屋或繳款資料,能證明係自己出資,如果證據齊全,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要回房子


 


    這種案例統稱為「借名契約」,由於民法所定義的27種契約中沒有借名契約,故無具體法律條款可引用,只能以民法「契約」相關法理類推適用,亦即借名契約解釋為「孩子或情人與自己約定,孩子或情人同意借名給自己買房,而買房資金由自己負責」。


 


    如果糾紛發生時無法提出買房當時之借名契約,則可以提出自己繳款的資料來證明借名契約的存在,法律維繫公平正義,既然已證明買房資金都是自己出的,法院會判決將房子歸還給自己。


 


    以下新聞的主角無法提出繳款證明,因此無法要回房子。本案例足以提醒我們,溺愛孩子或熱戀中,也要保留完整的繳款證據,以防哪天雙方感情變壞的時候,還可以把自己辛苦買的房子要回來。


 


男婚女嫁40 舊情人要我還屋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6.06 03:22 am


 


馬姓韓國華僑四十年前與黃女相戀訂婚,兩人愛到濃時,馬用黃女名義買下一戶房子,沒想到,兩人後來因故分手,黃女赴美另與他人結婚,馬也結婚生子全家住在這間房子;最近黃女突然自稱想退休回台居住,透過律師寄存證信函向馬要回房子;馬氣的提告要求黃女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他,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馬無法證明出資購屋,判他敗訴


 


馬姓男子得知判決結果,直呼不敢相信;他表示,當年因他是韓僑,有居留期間的限制,每二到三個月須出境一次,又有兵役問題,才將房子登記在黃女名下;而他當年取得大韓航空代理權,有相當的財力買房子,同在大韓航空工作的黃女,月薪卻只有四千元,根本沒有錢買房子。


 


馬姓男子向法院指出,他與黃女民國六十年間是男女朋友並訂有婚約,當年他用存款在新店買了一戶預售屋,借名登記在黃女名下,他心想與黃女共創家庭,再接父母來台共同居住,但黃女後來悔婚,到美國嫁給一個軍醫,他只好另與他人結婚。


 


馬姓男子說,他婚後與父母、太太與小孩都一直住在這間房子,家人也都知道他婚前這段過去,這段很長時間,曾找黃女要移轉房屋所有權,卻因她人在國外不知如何聯絡,才一直延宕至今沒解決。


 


黃女反駁表示,房子實際上是她出資購買的,她長年住在美國,在台灣沒有親人,所以她與馬約定,由馬負擔房屋稅,房子讓馬居住管理,近年她因為年紀大,想要退休回台灣住,才要馬搬家歸還房子。


 


法院審理時,傳訊兩人相關的朋友,但友人都只知道他們當年買房子,不清楚購屋款是誰出的,而馬又提不出證據證明購屋款是他出的,法官判決馬敗訴。


 


 


2011/06/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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