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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般後悔只因愛開玩笑 ~ 有法律效力的玩笑


 


 


    某公司經理在一個應酬場合,酒過三巡之後,大家興致非常HIGH,天南地北、風花雪月無所不談,吹牛亂蓋的話語滿天飛,還一邊點歌歡唱助興,最後歡喜收場各自回家。


 


    不料隔天上午,公司秘書收到某公司來電,稱經理昨晚同意廉價出租位於敦化南路的辦公大樓,秘書向經理報告此事,經理大吃一驚的說,「他們真奇怪,昨晚應酬大家胡吹亂蓋的玩笑話豈能當真,也不去打聽一下市場行情,那個價位怎麼可能租得到敦化南路的辦公大樓,真是太荒唐啦,秘書妳去通知對方,租金太低本公司不接受。」


 


    但問題可沒這麼簡單,對方公司認為昨天應酬場面雖然混亂,可是經理親口同意低價出租,這是好多人都聽見的,證人有好幾位呢,因此不認為這是玩笑,要求經理一定要兌現承諾。


 


    這種情況對經理非常不利,因為民法第86條規定「如果對方不認為是玩笑,那玩笑就有正式的法律效力。」縱然大家很清楚在那種應酬歡唱場合,酒過三巡之後所說的話,幾乎都不是理智的談話,談話內容大多是玩笑、誇張居多,可是聽眾如果硬是認定那不是玩笑,那您就要負責了。


 


    民法這個規定給我們警惕,真是俗話所說『話不能亂講』,尤其經常喝酒應酬的人要提醒自己,除了少喝兩杯以保持清醒之外,在酒酣耳熱之際千萬不要因為興致高昂就亂下承諾,以免事後萬分後悔。


 


 


參考民法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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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