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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很容易成立~請小心說話

 

 

 

    目前法院判決『公然侮辱罪』准予成立的案件有愈來愈容易成案的趨勢,而且處罰的還蠻重,法院的判決趨勢值得老百姓注意。

 

 

    所謂『公然侮辱』,在法學上的解釋為:「沒有具體事實而在眾人面前謾罵對方,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依這個標準來解釋,只要我們在眾人面前罵人,卻提不出具體資料證明我們「罵的對」,那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了。

 

    茲列舉法院判准的5個案例,如下:

 

一、 罵鄰居「你野蠻」;苗栗地院判處罰金6000元。

 

二、 罵某夫婦「狗男女」,被判拘役20天,另須賠償夫婦名譽損害共二萬元。

 

三、 罵「眾人騎」,判拘役30天。

 

四、 校長在走廊上罵老師「混蛋」,被判拘役30天。

 

五、 住戶罵主委「比土匪還不如」,法院判罰10000元。

 

 

    以上案例都是因為罵一句話就被判罪,而且法院所判的罰金,要乘3換算成新台幣,第一個案例,就要罰新台幣 6000*3=18000元,這個數字不算少啊。從這個判決趨勢,足以提醒我們不要輕易開口罵人,尤其在公開場合更應謹言慎行。

 

 

    可是法院的判決是依賴證據的,罵對方的那幾句話,最好能夠以錄音方式呈現給法官,如果沒有錄音,就要提供證人,如果連證人都沒有,法官判准的機率非常低。實務上,這種罵人案件,經常是突發性的,根本無法錄音,所以提出證人就變的非常重要。

 

 

    多數案例顯示,只有人證沒有物證的情況,勝算頂多30%~40%,此時只能靠提高人證的素質或數量來增加勝算,尤其能請出身分特殊人士(例如警方、神父、生命線張老師)為我們作證,對提高勝算確實有幫助

 

 

    而被告如何降低對方勝訴機率呢?被告必須在法庭『堅決否認』,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當庭請法官不只要求原告提出證據,也要求證人提出具體證據,加上也找到人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這種強勢的防衛性答辯,足以大大降低原告勝訴的機率。   

(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5條、1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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