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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從民國18年實施以來,法院對於婚姻採取保護主義,除非是兩願離婚,否則要請法院判決離婚是很難成功的。


 


    但是目前情況完全不同,法院對於怨偶抱持勸離的態度,判准離婚的機率已經高達90%以上,只要有一方堅持要離婚,幾乎都照准。


 


    法院這個判決方向,使得婚姻已經不再是愛情的保障,也幫助那些深受婚姻綑綁的人得以解脫,所以婚姻也不再是愛情的墳墓。


 


    婚後,除了民法1052條所定的離婚理由之外,如果另一半:胡鬧情緒、不照顧家庭、我行我素、堅持壞習慣、喜好操縱對方、整天嘮叨、懶惰不上進 都可以作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所以兩性關係不分婚前婚後,都要用心去經營,用心去疼愛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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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