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超速罰單不算數
更新日期:2010/06/13 17:54 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您收過不服取締的交通紅單嗎?彰化縣一名張姓男子收到警方舉發超速,不過卻沒有相片佐證,原來警方以人工雷射槍測出超速,逕行告發,但是舊雷射槍無法同步拍照,沒有直接證據,男子向法院聲請異議,裁定免罰。
在路上,常可看到警方手持雷射測速槍,靠人工舉發超速違規,不過,這樣的告發卻引發爭議,因為只有員警依照機器判讀,沒有直接證據。去年底,彰化縣一名張姓男子開車行經芬園鄉彰南路,被警方開了罰單,當地限速70公里,他超速15公里,罰1600元和記點1次。
但他收到紅單不服處分,以沒有影像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他質疑雷射槍是否通過檢測?還說當時車流多不會誤判嗎?主張沒有照片佐證,應撤銷處罰;法官也認為有理,裁定免罰。
對此,彰化縣交通隊感到很無奈。交通隊長陳兆慶認為,「法官是考慮到民眾的權益,增加警察的作業負擔。」因為早期的雷射測速槍只有測速單一功能,無法同步拍照,日後得增加錄影或照相,才能告發違規。現在民眾自主意識抬頭,不再是官方說了就算,舉發違規也要拿出證據。(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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