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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社福津貼 不得強制執行


中國時報 2011.06.08  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以及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必須者,不得強制執行,藉以維持並保障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基本生存權。


 


為配合在年底上路的國際人權兩公約,立院昨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建立更嚴謹的程序,並給予弱勢基本生存保障。


 


過去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需先預繳全額,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債權人只需預繳一千元執行費,等到有財產能力後,再補足執行費差額。。另外,現行條文規定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是明顯有逃亡之虞者,執行法院可以直接進行拘提,未來則改由司法事務官報請執行法院拘提債務人及拘提到場後,再進行即時詢問。


 


此外,修正案也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或社會補助不得強制執行,且當債務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是用於維持債務人及親屬生活必須者,也不得強制執行。


 


提案立委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過去許多生活陷入困難的弱勢者,經常因銀行帳戶因債務未清償而遭強制執行,包括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社會救助津貼等社會福利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也一併遭強制執行,使生活頓時無以為繼。她認為,相關單位在強制執行時,應審酌當事人情況,維持其基本生活,因此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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